商报全媒体讯(椰网/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茹)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3日宣布,海南已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,食用农产品生产者、产地收购者、屠宰厂(场)等主体从产地向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提供蔬菜、水果、畜禽产品(生鲜乳、生猪除外)及养殖水产品时应开具或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。
根据《海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》,合格证需统一基本样式,统一试行品类,统一监督管理,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。
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压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,建立生产经营者自我质量控制、自我开具合格证的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,是现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下的“加码”。合格证是农产品上市的“身份证”,是生产者的“承诺书”,是质量监管的“新名片”。通过合格证的试行,实现质量安全从田间到市场有效衔接,逐步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、自律与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。
试行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、产地收购者、屠宰厂(场),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。试行的合格证要求“三个统一”,即统一基本样式,统一试行品类,统一监督管理,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。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、数量(重量)、产地、生产者、产地收购者、屠宰厂(场)信息(名称、产地、联系方式)、开具日期及承诺声明。合格证的大小、尺寸、材质由生产经营主体自定。生产经营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,进一步完善合格证信息,如品牌名称、防伪标识等。合格证开具一式二联,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,一联留存一年备查。
试行要求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,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。散装食用农产品(含出岛农产品)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,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,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。鼓励支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小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开具合格证。若小散户农产品由收购商收购集中上市,必须开具合格证,开具主体是产地收购商,开具的方式与生产主体等同。
试行的主体应当重点做到“四个承诺”:即不使用禁限农兽药;不使用非法添加物;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,兽药休药期规定;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
据了解,海南省计划2020年底,所有出岛瓜果蔬菜全部使用合格证出岛;水产品中的东风螺2020年6月之前使用合格证基本覆盖,2020年年底之前对虾、罗非鱼、石斑鱼、金鲳鱼及种苗使用合格证基本覆盖。畜禽类产品优先选择以规模养殖场为主的活禽、禽蛋使用合格证,逐步扩大到牛羊等畜禽产品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,边试行,边改进,力争3年取得明显成效。
海南省农业农村厅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试行工作的落实,并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,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利用虚假合格证流入市场。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主体,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,实施联合惩戒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。
【责任编辑:赵康丽】
【内容审核:孙令卫】
版权声明: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、图片、视频、音频等版权作品,欢迎转发,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,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、引用等,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。